在离婚协议中的借款约定事宜,需参照债务特性以及实际情形作出决定。
若系某一方在婚姻持续期间以自己之名签署超过家庭日常所需之债项,则这类债务一般将被视为个人责任,负担此债务的一方应独自承担相应义务。
然而,若债权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上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行为,那么这部分债务就不属于个人债务,而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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