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女方与男方及其家人发生矛盾,女方遂离开了男方家,女方与男方的非婚生子究竟由谁来抚养?近日,泾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吴某与被告黄某的非婚生子黄小某由被告黄某抚养。
吴某、黄某原系夫妻关系。2006年5月,黄某生育一子,名吴小某。2010年7月,吴某、黄某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吴小某随吴某生活(吴小某的抚养费由吴某承担,黄某不承担)。2011年10月,为了照顾孩子,黄某回到吴某处,与吴某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间黄某再次怀孕。2013年5月,黄某在其老家湖北省某县生育一子,取名黄小某。2014年8月25日,黄某带着次子黄小某来到吴某处与吴某共同生活在一起。因与吴某及其家人发生矛盾,黄某后来离开了吴某家回到了其老家湖北省某县娘家。现黄小某随吴某在一起生活。吴某诉至法院要求非婚生子黄小某由黄某抚养。
法院认为,吴某、黄某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黄小某,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应协商解决。现由于吴某、黄某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来确定非婚生子黄小某的抚养问题。对非婚生子黄小某的抚养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因非婚生子黄小某目前未满两周岁,且吴某还正在抚养另一婚生子吴小某,故非婚生子黄小某由黄某抚养较为适宜。遂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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