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人头分配的安置房所有权怎么认定
动迁安置房所有权应归属于原产权人。动迁安置房所有权归属认定:
根据动迁安置房的定义可以得出,安置房是政府因房屋征收、拆迁而提供的“对价”,用以补偿被拆迁人的损失。但是法律并未对动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归属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对补偿的对象范围需要明确以定纷止争。本文将从法律依据、司法判例及实际操作便利性等方面对动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归属进行探析。
虽然法律未明文规定因动迁而补偿的安置房所有权的具体归属,但相关条文均体现了是对物权人“所有权”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政府征收征用时,应当对所征收的公民的私有财产为补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政府征收征用集体土地时应当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的动迁安置房出卖予以规制,可见动迁安置房是对被拆迁房屋以所有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的产物。
综合以上规定,可见法律在征收、征用、拆迁情形中非常重视私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基于以上法律精神,动迁安置房所有权应当归属于被拆迁人,也即被拆迁房屋的原产权人所有。
二、安置房产权办理
拆迁安置房的房产证由拆迁办和开发商统一办理,房屋产权人凭身份证、拆迁安置协议和取证通知书在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取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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