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保居民参保流程
(一)审核参保居民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若户口本和身份证姓名、身份证号码有不一致现象,居民需在参保登记期内修改一致后进行登记。户籍在本市但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各类居民均可办理异地手续,由社区专管员在信息采集软件中录入。
(二)审核参保居民年龄及特殊身份,对参保居民进行分类,分别填入《唐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登记花名册。年龄计算确定以12月31日为准。以2011年度参保为例:18周岁以下即出生日期在1993年1月1日(含)以后;女50周岁以上老年居民即出生日期在1961年12月31日(含)之前的居民;男60周岁以上老年居民出生日期在1951年12月31日(含)之前的居民;处于劳动年龄段非从业居民出生日期:女在1962.1.1-1992.12.31(含)之间,男在1952.1.1-1992.12.31(含)之间。参保居民共分两大类8种即:第一类学生类(含在校大中小学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分3种:①普通学生②低保学生③残疾学生。第二类非学生类分5种:①普通居民②低保居民③残疾居民④处于劳动年龄段非从业居民⑤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若既是低保又是残疾的人员,登记到残疾人员中。
(三)审核新参保或断保居民是否需要补缴以前年度欠费。以2011年在社区参保的居民为例,不需补缴欠费的情况如下:
1、2010年已参加唐山市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由于2009和2010两个年度免缴了以前年度欠费,因此,只要在2010年已经参保的城镇居民,均不需补缴2008年和2009年的欠费。
2、新参保的居民,提供下列材料之一可免缴2008-2010某年度的欠费。
(1)以前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需提供“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表”,作为不需补缴居民医保欠费的依据。灵活就业人员在代理机构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的需提供“收款收据”。
(2)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年龄段居民。需提供“就业期间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备案手续)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登记表”。“就业期间的劳动合同”表明该居民当时有单位不符合参加居民医保的条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登记表”表明该居民目前没有单位,可以参加居民医保。若单位破产倒闭解除合同的居民只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登记表”
(3)国外或港澳台定居人员户口迁入的居民。需提供户口本,从户口本的“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可确定原定居国家或地区。
(4)复员转业军人。需提供退伍证,现役军人医疗保障问题由国家负责,服役期间不需缴纳居民医保费。退伍证中有明确的服役期间和退役时间。
(5)刑满释放人员。需提供判决书,由于判刑人员在服刑期间限制了人身自由,不能享受正常医保待遇,刑满释放人员不需补缴服刑期间的欠费。
(6)以前年度参加了新农合的居民。需提供“唐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或“参保(合)凭证”。(如不能提供上述凭证的,由原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开具证明信,由乡镇或县区新农合管理部门盖章确认)
(7)以前年度参加了本统筹区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需提供“参保凭证”。
3、5月1日以后出生的居民。这些居民符合90天之内新生儿参保政策,在每年申报缴费期内只需缴纳当年和下一年两个年度的医保费。考虑到5月中下旬出生的新生儿可能在8月中下旬到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社区需要在9月到医保局申报居民信息,因此新生儿参保从5月1日开始计算不需补缴的时间。符合90天内新生儿参保政策而未参保的居民需补缴以前年度欠费。
4、新参保的城中村居民,不需补缴2008年欠费。唐城居办[2008]3号文件精神我市城中村居民从2009年开始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5、2008年在校现已毕业的大学生,到社区参保时需提供毕业证,可免缴2008年医保费。
6、外省市迁入的居民,提供当地医保经办机构2008年或2009年未启动居民医保的证明,可免缴当年医保费。
7、已纳入参保范围的部分退休居民,在其他年度(2014年以后)参保时要从2013年起补缴医保费。
8、曾在统筹区外参加过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没有正式转移接续手续的,应从大学毕业或户口迁入的年度起开始缴费。
二、需对居民告知事项
明确参保缴费类型、缴费标准,领取社保卡的时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下期缴费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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