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在汽车交易中忽略办理保险过户,事故发生后,车主赵某在要求保险公司理赔遭拒时后悔莫及。10月16日,河南省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案,驳回了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2004年6月,原告赵某从肖某处受让一辆富康轿车,并办理过户手续。在汽车转让的两个月前,肖某曾为该车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并约定若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与行驶证或车辆实际情况不符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然而,该汽车过户时,赵某和肖某双方未通知保险公司,也未办理保险过户手续。交通事故发生后,赵某于2005年3月25日办理保险过户,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保险公司告知由于出险时行车证的车主与投保时行车证车主不一致,拒绝理赔。
赵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既非保险合同当事人,也非被保险人、受益人,对保险事故无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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