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解,意为寻求冲突双方之间的妥协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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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解,强调以第三方中立机构或人员的介入,协助双方达成共识;
3.仲裁,则是通过专业人士的判断与裁定来解决纠纷;
4.诉讼,作为争议解决的最后手段,意味着由人民法院根据争议双方的申请,依据客观存在的事实以及法律法规,进行公平公正的审理和裁决,旨在有效地化解矛盾纷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