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范围:全区14个地级市及其所辖县(市)
(二)申请条件:60周岁(含)以上,且在非户籍地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内地居民(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三)申请材料:
1、交验填写完整、真实、清晰的申请表;
2、提交符合办证要求的申请人照片;
3、交验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提交居住地辖区派出所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居住证或暂住证明);
(四)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的30日内签发护照。
(五)收费标准
普通护照200元/本;普通护照加注20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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