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企业兼并、破产后职工买断工龄的
(三)福州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满2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外地户籍职工辞职回原籍的。
四、调离福州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出国、出境定居的。
八、因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