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三级贫困证明
三级贫困证明是指由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县或区民政部门所开具,证明家庭确实贫困的证明。三级贫困证明,为一种证明贫困的文书,其分为三步,第一步为由困难家庭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写出家庭贫困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进行入户调查了解情况后,对情况属实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三级贫困证明申请条件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扶养人的居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四)其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以上所说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所在省统计局当年四月二三十日公布的上年度省平均统计数为准。
三、三级贫困证明要求
(一)贫困证明中要求明文出现当事人名字,并且要求与本人身份证上的名字完全一致,不能用同音字、不规范简写字代替,不能有错别字。贷款人名字不得涂改。
(二)贫困证明要求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公章,或更高一级主管部门公章。其中有效的公章有: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市民政局。城市居民可以是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社区公章。注意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无效、单位公章无效。贫困证明尽量不出现两个或以上公章。
(三)贫困证明中明文出现“家庭经济困难,需要申请国家贷款”字样。
(四)贫困证明要求用材料纸或文稿纸,且用钢笔或水性笔书写,用圆珠笔书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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