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婚中的男方债务问题,原则上讲,女方并不必须承担此责任。
然而,如若其属于在结婚关系持续过程中所产生的个人名义下的用以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负债,那么这就被视为双方共同承担的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此时作为女方应该和男方共同承受这样的债务负担,且如果共同财产无法完全偿还该债务或者资产分配于各自名下时,两人应协商承担;若协商无果,则应交由当地法律机构予以裁定;若该笔不幸作为家庭额外债务债务人的一方,在婚姻解除的时候似乎无需再由双方共同偿还,但存在例外,即如果该笔债务被认为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夫妻二人有义务共同承担债务,并且在债务形成过程中,必须有双方共同签署或一方事后追认等有共同意愿的行为,或者说这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由其中一方承担用来维持家庭日常生活的必要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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