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赡养纠纷案件时所应遵循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时间:2023-07-13 03:50:25 1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法定义务原则。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2、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建立在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基础上的,二者之间是相互对应,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关系。

3、调解原则。赡养纠纷属于家庭内部矛盾,原、被告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身份、血缘等关系,争议的内容不仅仅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涉及更深层的情感、心理等复杂因素。

4、加强精神赡养原则。

赡养纠纷案件为何增多

近几年来,随着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加,涉老纠纷特别是赡养纠纷案件也日趋增多。去年以来,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法院共受理赡养纠纷案件23件,同比增长78.3%,占各类民事案件总数1.5%。赡养纠纷案件的逐渐增多,成为维权护老的焦点问题。

如何做好老年人的维权工作,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为此,樊城区法院从维护社会和谐的角度,对此类案件增多原因进行了专题调研,分析了案件的成因,提出了相关建议,旨在促进各方面关注贫困老年人,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

一、赡养纠纷的原因

引发赡养纠纷的原因有很多种,比如:子女夫妻矛盾引发赡养纠纷,经济困难引发赡养纠纷等。笔者认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贫困。赡养案件大多发生在经济条件相对困难的部分农村,由于赡养人自身家庭负担较重,生活有一定困难,因此在赡养老人上不愿承担自己应尽的赡养义务,引发赡养纠纷。

2、法律缺失。部分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道德观念较差,把市场经济中一些商品交换的概念带入家庭生活的范畴。由于老人大多无固定收入,有些人便认为老人吃穿用住、疾病治疗都需要自己经济上的花费,把老人当做家庭包袱,漠视对老人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3、财产分割。部分子女因分家析产产生纠纷而拒绝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有的认为,谁的财产分的多谁就应多尽赡养义务,甚至提出法院要其赡养就要以重新分家为前提;有的认为,不要或放弃财产就可不尽赡养义务;有的甚至要求先分父母财产再谈赡养,要求法院判决赡养纠纷时把被赡养人的财产、丧葬费一并判处。

4、子女推诿。多子女家庭中家庭关系比较复杂,易出现儿女间、妯娌之间互相攀比、推诿,导致老人无人赡养。

二、赡养纠纷的原因分析

从老人角度看。老年人晚年失去劳动力或患上疾病不能劳动了,生活费用或者生病吃药只能依靠子女,子女若是孝敬,老年人生活就会舒服快乐一些,相反的老年人生活就很贫苦。因此,晚年没有足够稳定的赡养金是老年人赡养难的根本原因。

从子女角度看。部分子女道德水平差,只知道向老人索取,却不愿意回报老人。特别是在农村,一些儿媳妇视公公婆婆为外人,视娘家人为自己人,内外差别很大,不赡养公婆,甚至虐待老人。多子女家庭也是容易产生赡养纠纷之一,并依各种理由相互推卸赡养义务,尤其是财产纠纷。

从社会角度看。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相对于城市老年人大多有退休金或社会保障,农村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造成老年人晚年没有生活来源,经济上完全依赖子女,导致了农村养老难的诸多问题。再者就是政府和社会的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的加强,让赡养老年人是子女的义务得到最广泛的传播。

三、赡养纠纷的对策与建议

为解决老年人因身体状况不佳造成其诉讼能力低下等问题,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的前提下,提出相关建议:

加大调解力度。赡养纠纷毕竟是家庭内部矛盾,生硬下判无助于家庭和睦。笔者通过多年来的审判工作实践,认为以亲情为切入点,充分考虑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采用多种方式调解劝说,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是完全可以提高调解成功率的:1、丰富调解方法,做到耐心、细心、诚心。要耐心听当事人倾诉,耐心做当事人的说服和教育工作;细心安排调解时间,尽可能通知双方都到场,细心照顾老年人的情绪变化,细心保证调解内容的完整;以诚心对待当事人,用诚心感化当事人。2、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在调解过程中,既要将重点放在赡养纠纷的履行上,又要以其他矛盾纠纷的解决为切入点,有时也有必要解决当事人的其他家庭矛盾纠纷,这就要求我们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既要注重调节效果,也要讲求工作效率。3、找准法律和道德的结合点。应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仅要从法律的角度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更重要的是从道德的角度让当事人明白赡养老人是其应尽的义务。同时要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办案人员在当事人尚未对簿公堂前,有针对性地做好协调和解工作。4、坚持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到位。法院应及时将涉老案件的信息反馈给相关组织好单位,同时对社区等民调组织出具的合法调解协议及时予以确认,以便调动各方面的司法资源,督促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促进和谐稳定。还要注重发挥社区、居委会在案件调解中的作用,发动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协助调解,切实把调解工作落实到了赡养案件审理的每一个阶段。

加大执行力度。对极个别态度顽固、经反复协调仍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采取坚决果断的强制措施。执行过程中,实行快速、灵活、有效三原则,迅速强制执行,确保老人获得必要的供养。灵活运用多种执行手段,为老人提供有力的司法救济;高度重视强制执行的说服教育工作,明确法律责任,实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加强宣传工作。积极通过黑板报、广播站、村民会议、巡回审理等方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农村居民法律水平,大力倡导依法办事、合法表达诉求的法律文化;积极弘扬关爱老人长辈的传统文化,培养形成尊敬老人、谴责忤逆的舆论环境和良好的社会风气。要在全社会提倡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建立团结和谐的农村家庭关系。审判人员要经常深入农村院落、田间地头,现场办案,就地调解。在现场开庭前,法官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当事人亲朋一起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争取达成赡养协议。审判人员在讲法、讲理、讲情的基础上对赡养案件进行调解,通过唠家常等方式,拉进与当事人距离,用法官的亲和力感动当事人,促成和解协议的达成。

完善保障体系。建议相关部门深入调研农村老人赡养问题,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探索构建覆盖更加全面、救助更加及时、保障更加充分的社会综合保障体系。全力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凡年满16周岁至59周岁的农民,可以自愿选择缴费,政府补贴。年满60周岁以后,直接享受国家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所缴纳的养老金待遇。

刘元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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