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出生证办理需要的材料有: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书、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出院结账单等相关材料。但是根据各省市的规定不同,其需要的材料也是不同的。以包头市为例,其需要的材料有:《孕产妇保健手册》、《分娩登记簿》、父母身份证和户口本。其具体需要哪些材料请参考各省市的具体详细规定。
出生证明在哪个部门办理
一、出生证明在哪个部门办理
1、出生证明在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二、办理新生儿出生证明的注意事项
1、首先要提前取好新生儿姓名。新生儿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用字必须依据《通用规范汉字表》。出生医学证明一旦打印,新生儿姓名不能更改;
2、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在婴儿出生1月内办理完毕,因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延迟办理,将给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带来一些不便,甚至需要提交亲子鉴定证明才能顺利办好出生医学证明;
3、出生医学证明分正页、副页,正页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副页则交户籍登记机关作为出生人口登记的凭证。在办理户口登记之前,正页和副页不得私自拆切,否则将成为无效证明;
4、出生证明严禁涂改,出现涂改、损毁问题、或者丢失,需到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包头市卫生局、包头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管理细则的通知》
第十一条各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依据《孕产妇保健手册》、《分娩登记簿》、父母身份证和户口本。
第十二条凡户口在外地的产妇在我市任何助产机构分娩,助产机构应当依据《孕产妇保健手册》、《分娩登记簿》和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发给《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登记”。
第十三条未在助产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由包头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签发。签发时应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据下列证明材料:(一)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据的亲子关系声明。(二)具备下列材料之二者可作为亲子关系的旁证。1、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或当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2、具有鉴定资格的相关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3、助产机构出具分娩证明,并有接生员签字和助产机构公章。证明材料由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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