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所定义,在相对方向行驶中,右转车辆应礼让左转车辆先行通过。
换言之,即当双向车辆均在路口准备转向相同路口时,右侧拐弯的车辆有义务为左侧拐弯的车辆提供优先通行的机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