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一个月。对于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对于第一次补充侦查起诉的案件,如果侦查机关无法提供更多证据的,可以选择撤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一个月。对于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对于第一次补充侦查起诉的案件,如果侦查机关无法提供更多证据的,可以选择撤案。
素 材 核 心 内 容 : 第 一 次 补 充 侦 查 起 诉 , 如 何 处 理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次补充侦查起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并提出起诉意见的过程。在此阶段,人民法院应当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是否同意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意见。若同意起诉,法院将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若不同意起诉,法院将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第一次补充侦查起诉阶段,人民法院可以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以更好地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严密性。同时,法院还应当充分考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起诉意见,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同意起诉的决定。若同意起诉,案件将进入审判程序,若不同意起诉,案件将进入不起诉处理程序。
总之,在第一次补充侦查起诉阶段,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起诉意见,并依法作出是否同意起诉的决定。这有助于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严密性,维护司法公正。
总之,在第一次补充侦查起诉阶段,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起诉意见,并依法作出是否同意起诉的决定。这有助于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严密性,维护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法》第92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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