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罪刑关系的角度观察偷窃犯罪的刑事政策,可以看出四个特点:
第一,偷窃犯罪适用死刑的机会,大大低于暴力犯罪。暴力犯罪被配置死刑的机会为23.5%,而偷窃犯罪被规定死刑的机会只有17.2%,说明偷窃犯罪被配置死刑的概率低于暴力犯罪。可见,立法者对偷窃犯罪的反应强度与暴力犯罪是有所区别的。
第二,偷窃犯罪适用财产刑的机会大大高于暴力犯罪。这里所谓的财产刑,就是指刑法规定的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偷窃犯罪有57.8%的概率被规定财产刑,而暴力犯罪只有23.5%的概率。在所有规定了财产刑的一共191个犯罪中,财产犯罪就占有38.7%的比重,而暴力犯罪只占有14.7%的比重。
第三,在128个偷窃型犯罪中,刑罚的严厉性程度与偷窃者的主体身份有关。所谓主体身份,主要是指犯罪行为人在重要社会自愿分配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如果在权力、财富等重要的工具性自愿的分配关系中居于优势地位,拥有较大的权力或者较多的财富,就是资源优势的拥有者,称为优势主体。如果在这些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在权力关系中处于相对低的服从地位,在财富关系中处于相对贫困的地位,就是劣势主体。
据统计,如果偷窃的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身份优势,被配置财产刑的机会为26.1%,而如果偷窃不是由身份优势的主体实施的,而是由其他一般主体实施的,其偷窃犯罪被配置财产刑的机会则高达75.6%。可见,财产刑被更多地分配给了那些一般主体实施的偷窃犯罪,而如果是优势主体实施了偷窃犯罪,被分配财产刑的机会就比较小。
与此相关,如果是基于身份优势而偷窃的犯罪,只有8.7%的机会被分配生命刑。但是,如果是由一般主体实施的偷窃犯罪,则有22%的机会被规定生命刑。
第四,在偷窃型犯罪中,刑罚的种类在一定程度上与偷窃犯罪所破坏的秩序的属性有关。我们发现,在128个偷窃型犯罪中,破坏安全价值的偷窃型犯罪被规定财产刑的机会最低,仅为30.4%,而被规定死刑的机会最大,为34.8%。相比而言,破坏文化价值的偷窃型犯罪被规定财产刑的机会居中,为52.6%,而被规定死刑的机会最小,为10.5%。进一步比较,破坏经济秩序的偷窃型犯罪被规定财产刑的机会最大,为70.1%,而被规定死刑的机会居中,为14.9%。这种制度安排体现了罪刑之间的属性均衡。属性均衡的基本假定是罪刑同质,等害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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