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形,男女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产用于结婚,但在办理购房合同及房产证时只写一方的名字。婚后双方又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时,一方却否认另一方在婚前购房时的出资,且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对于婚前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而只登记于一方名下的离婚财产分割,通常以权属登记为主要认定标准,也就是说房屋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即应属于谁,而对于另一方的“出资”损失,则多以不当得利进行补偿。若另一方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的出资并证明该出资也不是赠与或出借与另一方的,则该方当事人的权益是很难得到法律保障的。
父母婚前出资买房,房子归谁
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给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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