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租赁该房屋,合同约定2011年和2012年的租赁费将于2010年12月收取。已收到付款并已开具发票。实现租赁固定资产、包装材料或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照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承租人应支付租金的日期确认。其中,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租赁期限超过一年,按照《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支配比原则,一次性预缴租金的,出租人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将上述确认收入平均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人是在中国境内有事业单位的非居民企业,采取如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办法的,也适用本条规定。”
因此,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支匹配原则,贵企业可按合同约定提前两年收取租赁费。在租赁期内,将上述确认的收入分期平均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并按照收入与费用相匹配的原则分摊与收入相对应的成本。
全文33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