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与洗钱罪并罚的判决结果,将依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和涉及的非法资金数额加以衡量和裁定。一般而言,因受贿罪被指控成立的犯罪人所面临的刑事责任,会受到其所收受赃款数额多少,接受贿赂的次数,是否存在如自首、立功等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对于涉嫌洗钱罪的被告来说,其所面临的刑期长短,则主要取决于其所清洗的非法资金数额大小,洗钱手法的复杂程度,以及是否造成了其他严重的法律后果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当同一案件中的被告同时触犯受贿罪和洗钱罪两项罪名时,法院在进行判决时,将会全面权衡这两种犯罪行为的事实真相、性质特征、情节轻重及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同时也会充分考虑到被告的认罪态度及悔过表现等多种因素,然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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