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被逮捕,后来被撤销处理,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时间:2023-11-20 13:43:29 34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如果人民检察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批准逮捕,受害人可以寻求国家赔偿。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人民检察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如果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在申请执行赔偿金、申请执行执行赔偿金赔偿后三十日内提出。

如果证据不足以支持批捕,但案件后来被撤销,受害人可以寻求国家赔偿。人民检察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的,不但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制度的规定,也侵犯到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应当由该检察院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当然可以向其申请国家赔偿。

检察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因此,检察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高法解释》规定,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以行使职权名义与他人为民事相对人恶意串通,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与行政职权有牵连的民事侵权行为。这表明,检察院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与个人或组织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与职权有牵连的侵权行为,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检察院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与个人或组织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结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检察院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与个人或组织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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