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三)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七)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证券公司设立条件
1、对证券公司股东的规定:
新设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以货币出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证券公司的股东: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除外)
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
累计亏损达到证券公司百分之五十的;
未决诉讼标的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的;
对外投资累计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但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或净资产除外。
2、对参股比例的规定:单个股东直接或者间接向证券公司投资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控股公司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国有资产代表单位,综合类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公司注册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七)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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