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中是否提供责任免赔?
时间:2023-09-01 09:10:24 1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保险法》第14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用,保险人则会在约定的时间内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而根据《保险法》第60条第一款规定,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所导致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可以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第14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用,保险人则会在约定的时间内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而根据《保险法》第60条第一款规定,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所导致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可以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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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而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被保险人应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可能会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对免赔范围进行约定。一些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先与对方达成和解或者签署和解协议,否则保险公司不予赔付。这种做法可能使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后面临较高的赔偿压力。

因此,对于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免赔,需要根据具体保险合同条款来判断。如果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免赔范围或免赔条件,那么保险公司需要按照约定承担责任。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那么保险公司需要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需明确免赔范围根据具体保险合同条款来判断,否则可能会导致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后面临较高的赔偿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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