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什么制定
时间:2023-02-04 18:57:30 3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中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订。

一、社区门诊办理条件

开办社区门诊需要以下审批条件:一、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符合辖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二、法人代表本人或医院负责人(如投资人如果为外地户口或不具备相应职称只能找具有本地户口并且有相应职称人担任企业负责人);三、开办综合门诊部或诊所负责人一般而言具备主治医师资格既可,开办一级医院至少要具备相应专业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资质;四、必须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否则不得申请:(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五、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六、申请设置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卫生厅审批。

二、遇到医疗纠纷患者如何维权

1.及时封存复印病历。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等资料。

2.双方协商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3.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4.提起诉讼。面对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既可以选择调解,也可以直接去法院提起诉讼,对调解不服的,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三、医疗保险对报销比例

1.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2.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县级医疗机构不低于百分之七十;市级医疗机构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各统筹地区根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具体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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