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以及惠州市《惠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惠市社保〔2001〕8号)《惠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惠市社保〔2001〕9号),制定本方案。
一、年审的时间
定点机构的年审时间为每年的7至9月。
二、定点机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年审申报表;
(二)《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或《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
(三)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年度工作总结;
(四)有关医疗保险的财务资料;
(五)医疗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资格证(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相关的技术人员统计情况表);
(六)执业许可证(定点医疗机构);
(七)药品经营合格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药店);
(八)当年社会保险年审情况(查社会保险年检手册原件,留第一、二、三页的复印件);
(十)年度协议续签情况(查协议原件,留复印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年审不合格,取消定点资格。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年审资料,经督促后仍不提供资料的;
(二)在年审年度内发生符合取消定点资格行为的;
(三)在年度考评中信用等级被评定为D级的;
(四)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续签协议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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