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卖场八点才开门,八十岁的陆老先生为买到促销商品早早来到门口等开门,孰料,八点一到等候的顾客一拥而上,陆老先生瞬时被身后的人推倒在地致左股骨颈骨折。伤后,陆老先生将大卖场和该幢大厦的权利人置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给予赔偿。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审判令置业公司、大卖场对陆老先生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凯*龙城(上海)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七宝店签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凯*龙城将其租赁的龙城购物中心二楼大卖场转租给联家公司,用于经营家*福超市,在租赁合同中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其中对于营业时间特别约定为,大厦的营业时间为每日上午9:30至晚上9:30,家*福的营业时间为每日上午8:00至晚上10:00.由于家*福营业时间与大厦营业时间不一致,故凯*龙城聘请的物业公司为便于家*福开门营业,自北门口至二楼开辟一条临时专用通道给家*福,供消费者前往购物。
2008年9月12日早晨8时前,陆老先生来到为家*福购物在嘉茂广场北门口排队,至8时北门由物业公司保安开门,因人流拥挤,陆老先生被身后的人推倒在地致左股骨颈骨折,经鉴定陆老先生构成九级伤残。陆老先生遂将凯*龙城和联家公司七宝店一并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两名被告共同承担50%的责任,赔偿陆老先生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9,261.2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及律师费损失1,500元。判决后陆老先生、联家公司均不服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地点为通往联家公司所属家*福超市的通道,该通道尽管不属于超市货物买卖的场所,但因为家*福超市经营时间长于其他商户,故该通道在事发时间成为进入超市的唯一途径。换言之,在事故发生当时,消费者欲与家*福超市发生交易关系,就必须经过该通道。故该通道可以视为家*福超市购物大厅的自然延伸,属于其经营场所的一部分,家*福超市经营者联家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而陆老先生自身作为一名老年人,在人员拥挤的场所未尽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故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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