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参保人员因疾病诊断不明或治疗困难需要转外地就医
申请材料
1.由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详见《特殊病种治疗及出具转院证明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精神病特殊病种治疗由专科医师)填写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生专用印章的《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转院证明;
2.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及医保病历本(或医保证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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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1.定点医疗机构代为申报
(1)申请人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职能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医疗机构通过医保网上业务系统提出申请;
(3)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网上审核,反馈结果;
(4)办结后,将《宁波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院介绍信与《宁波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地就医医疗费报销须知反馈给申请人,《转院证明留存。
2.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1)申请人在医保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对条件符合且材料齐全的,受理后录入业务系统;
(4)办结后,将《宁波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院介绍信与《宁波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地就医医疗费报销须知反馈给申请人。
重要提示:
1.参保人员应在参保关系所在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其中市区、奉化、象山、宁海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及离休干部配偶可在上述区域内就近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还可到大市范围内本统筹地区外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2.转外地就医的医疗机构为境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每次核准限选一家医疗机构,一次核准有效期为6个月。
3.期满或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后需到原转往就医的医疗机构复诊(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复印件)的,可持原转往就医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复诊意见,到第一点所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4.因病需转往第二家医疗机构的,应由第一家医疗机构出具转院意见,转往的第二家医疗机构须为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办理流程图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5:00。
办理服务窗口: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服务中心2楼服务大厅36-37号窗口(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57号劳动保障大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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