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参保人员到外地就医报销
一、办理了转外地就医手续
报销对象:宁波的医保参保人,在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因病需到外地就医,办理了转外地就医手续
报销时限:转外地就医的医疗费,应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票据出具之日起的6个月内,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逾期的,医保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二、未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而自行去外地就医
报销对象:未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而自行去外地就医的
报销材料:参保人员提供去外地就医前的就医资料或体检报告等材料,经审核情况属实的,医疗费按医保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报销时限:转外地就医的医疗费,应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票据出具之日起的6个月内,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逾期的,医保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三、异地急诊就医
报销对象:申报人需为宁波医保参保人
报销条件:参保人暂时去外地(出差旅游等),就诊疾病属于急诊范围的
报销时限:可在费用发生后六个月内回宁波向就近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
需要提供的材料:
1、参保人员的社保卡、病历本(或医保证历本)及身份证;
由他人代办医疗费零星报销的,同时应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
2、就医资料(门诊、急诊病历或出院记录原件、医疗费汇总明细清单原件等相关资料);
3、医保定点机构有效的医疗费票据(财政监制章及收费章齐全,姓名正确);
4、若非在上海、杭州和嘉兴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需另提供医院的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证明(可由当地医保中心开具)。
5、异地急诊另提供相关证明,如在职员工提供单位出差或休假证明等。
申请零星报销时,参保人员应提供以下资料:
1.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及就医资料(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医疗费明细清单等相关资料);
2.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有效票据;
3.未按规定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而自行去外地就医的,参保人员需提供去外地就医前的就医资料或体检报告等材料;
4.由他人代办医疗费零星报销的,应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
5.宁波开户的银行卡。无就医资料或就医资料不完整的,医保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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