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直系亲属按萍矿发[2005]7号文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暂定为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伤残人员护理费: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确认生活需要护理的,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暂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从2004年元月起享受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子女年龄延长至18周岁,之前已满十六周岁的不再享受。
4、工伤职工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住院接受工伤医疗的,按本人岗位技能工资标准加津补贴计发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津贴。
5、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根据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6、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以下项目,并接受同级财务、审计、工会及上级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1)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及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生活护理费;
(2)因工死亡职工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劳动能力鉴定费;
(4)工伤预防费;
(5)工伤认定调查费;
(6)职业康复费;
(7)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报批,经公司工伤保险机构审核后,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7.实施前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并已经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按原规定执行,费用按原渠道支付;实施后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按照本意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8.申请工伤(亡)待遇的程序及应提交的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工伤救治医疗病历,费用清单,发票(包括住院发票),每日的用药处方和医疗项目收费清单等;
(3)供养亲属的户口簿,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供养亲属无生活来源证明;
(5)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证明;
(6)供养亲属系收养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7)交通事故应当提供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分析处理的意见;
(8)职工个人的人事档案材料。
9.工伤医疗待遇:
(1)工伤职工在医院住院时,由用人单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补贴标准不少于1元/天发给住院伙食补贴费。
(2)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转外地治疗的,由单位经办机构填写申请表,交诊治医疗机构审核报工伤保险机构批准。工伤职工在外地治疗时,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的标准报销交通、食宿费。
(3)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含退休人员)在医院住院治疗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单位工伤经办机构组织工会、负伤人员单位、医院医师现场进行确诊后,所需的临时护理费由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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