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区别具体如下:
1、设立的机关不同。派出机关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经批准后依法设立,派出机构一般由某一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如厅局委办依法设立;
2、权限的范围不同。派出机关的职能是综合的、权限是多方面的,对所管辖的某一地域范围具有相当于一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能。派出机构则是基于某一单一的行政职能而设立的,它的权限单一而仅就某一类行政事务行使职权;
3、两者的名称存在差别。派出机关只有三类,即在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前分别加上所在地、市、市辖区或乡、民族乡的名称即可。而派出机构的名称很难概括,往往在其名称前要反映出设置这一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同时又要反映出该派出机构管辖地域的名称,如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北太平庄派出所;
4、主体资格不同。派出机关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而派出机构则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除非它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一、派出机关: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特定行政区划内设立的行使相当于一级人民政府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具体分以下三类: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2、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区公所;3、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二、派出机构:是指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在一定区域或组织内设立、授权实施某方面行政管理职能的代表机构。根据派出主体的不同,政府派出机构主要有三种类型:1、各级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如驻京办、驻外办等;2、政府在特殊经济区域或特殊地区的派出机构,如各类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3、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如公安分局与派出所、国土分局与国土所、工商分局与工商所、地税分局与地税所、司法所等。政府派出机构主要根据组织法以外的行政性规章或地方性法规设立,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除非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否则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总而言之,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主体资格、设立机构等的不同。派出机构的行政职能具有单一性且与设置其的行政机关相同,因而被认为具有部门权限或专门权限机关的性质。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虽原则上“对口”设置,但各地也不尽相同故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机构的范围也不一而足。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十五条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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