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机关有三类:
第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
第二,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区公所
第三,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
(3)由本机关复议的有两种情况:
①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申请复议;
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申请人选择复议机关,可以向:
①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②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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