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关机关批准后,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具体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的区公所、和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派出机关制度是什么?
派出机关是指人民政府派出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内设立派出机关。
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种类型:
(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
(2)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
(3)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除此之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也属于派出机关,派出机关不能构成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而是派出它的那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分支机构,但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工作,并且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和政策。
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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