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有什么区别
1、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区别具体如下:
(1)主体资格不同,派出机关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而派出机构则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以本人的名义行使权力,除非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2)设立机构不同,派出机关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十五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二、派出机关具体有哪些类型
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
2、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区公所;
3、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
政府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区别
政府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区别:
1、设立的机关不同。派出机关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经批准后依法设立,派出机构一般由某一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如厅局委办依法设立;
2、权限的范围不同。派出机关的职能是综合的、权限是多方面的,对所管辖的某一地域范围具有相当于一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能。派出机构则是基于某一单一的行政职能而设立的,它的权限单一而仅就某一类行政事务行使职权;
3、两者的名称存在差别。派出机关只有三类,即在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前分别加上所在地、市、市辖区或乡、民族乡的名称即可。而派出机构的名称很难概括,往往在其名称前要反映出设置这一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同时又要反映出该派出机构管辖地域的名称,如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北太平庄派出所。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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