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抓到公安局手机被查收封存,并做关机处理。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并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一、报警非法集资后资金能否归还客户
可以返还的。非法集资的话属于犯罪行为,如果当时已经立案的话应由侦查机关追回返还,没有立案的话建议先进行报案处理。如果合同有明确约定的话可以民事诉讼方式追回来。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部门代偿。
二、警察扣押物品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根据《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违反法定程序的;
2、对明知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
3、不按照规定向当事人出具有关法律文书的;
4、提取涉案财物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向涉案财物管理人员移交涉案财物的;
5、擅自处置涉案财物的;
6、依法应当将有关财物返还当事人而拒不返还,或者向当事人及其家属等索取费用的;
7、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涉案财物损毁、灭失的;
8、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对于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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