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的终止原因有哪些
时间:2023-04-06 17:30:11 4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赠与合同既可基于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而终止,也有其特有的终止方式,即赠与的撤销。

赠与的撤销有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之分。赠与合同成立后,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物交付前得任意撤销合同。

对于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如下情形的,赠与人也得撤销合同:

(一)受赠人对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有故意侵害行为。

(二)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以上三项撤销权自赠与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撤销原因时起1年内行使,逾期则归于消灭。

(四)对于受赠人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该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

一、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是行使任意撤销权也是有条件限制的,并且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行使撤销权的主体不同,撤销权的期限也不同。

如果赠与人自己行使撤销权,期限是1年;如果是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期限是6个月。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必须在财产转移之前才能行使,而且可以行使赠予与人撤销权的赠与合同,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合同或者非履行道德义务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有什么

赠与合同仅由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与赠与人所负义务并不是相互对应的。法律规定了在所有权转移之前可以任意的撤销权,但为了保护特定的权益,法律规定了一些情况下不能随意行使该权利,即特定目的和特定形式的赠与不可以随意行使撤销权。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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