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和执行调解是一样的,两者是没有区别的。执行和解和执行调解,都是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又根据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调解书执行: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执行和解和执行调解都是需要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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