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唯一的合法途径便是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以申请离婚。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在婚前获得的个人财产仍然将归属于个人所有,诸如他们在结婚前购置的房产、汽车以及储蓄等等。
然而,婚后所取得的包括薪资在内的全部收入皆为夫妻共同财富,需要进行公正的平分。
如果双方在协商中取得了一致的意见和解决方案,便可以脱离上述规定的约束。
关于孩子们的抚养问题,我们会依照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这一原则来评判和决定抚养权的归属,考虑的因素包括但并不仅限于双方家庭的生活条件、是否存在任何不可改变的不良习惯以及双方对孩子抚养的意愿等等。
而对于子女们的选择上,一般是每人负责养育其中的一个。
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通常被视为更适合由母亲来抚养。
同样,如果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能够达成共同的决议,那么也可以不受以上所述的种种限制和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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