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权利,所以补正不是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放弃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理解为,申请人放弃补正之前的原行政复议申请,而不能理解为放弃补正申请。如果理解为放弃补正的申请,那么行政复议机关则应当审查原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则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这明显与立法本意相违背。
一、向哪个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一)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复议机构接待人员当场记录。
(二)申请人对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四)申请人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五)代理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及有关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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