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合同的方式包括解除,依法提取标的物,债务抵销或免除,债权债务归一人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1、债务已履行;
2、债务相互抵销;
3、债务人依法提取标的物;
4、债权人免除债务;
5、债权债务归一人;
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形包括哪些
1、预期违约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我国《民法典》第578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以看出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形式,且守约方有选择权,可以积极要求赔偿,也可消极等待。
2、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从不履行的原因看,既可能是当事人虽然能够履行但是拒绝履行,也可能是当事人不能履行债务。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拒绝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3、迟延履行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
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
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接受履行。
4、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
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
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
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一方因自身或其他原因单方面解除合同,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须赔偿对方,以弥补其损失。
否则,如果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解除合同而没有受到任何处罚,将失去合同的公平性和平等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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