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并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从上述监视居住涵义的概念上看,所谓监视主要是指其在被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注视、监督的情况下,处在一定辖区范围内不利于自己开展人身自由活动的一种行为表现;而居住则是指某个自然人较长时间地住在某个地方。它分为长期居住和短期居住两种情况。
所谓居所是指一人无久住的意思而暂时居住的处所。与住所不同,居所是住所以外的居住场地。各国法律规定,一人可以同时有几处居所,在无住所或住所无从查考的情况下,可视居所为住所。因此,居所在法律意义上有其重要的意义。
监视居住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其强制力是介于取保候审与刑事拘留之间,是办案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当限制人身权力的一种强制手段,也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特殊的公权力,对于打击犯罪,维护其合法权益,保障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具有一定的强制作用。从司法实践上讲,取消监视居住没有必要,完善监视居住则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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