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押物和抵押物的区别
质押物和抵押物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
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权人就可以处置。质押贷款与抵押贷款,道理是一样的
二、质押物质押有哪些
1、动产质押。动产质押物主要包括: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出质人享有的,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
2、金钱质押。就是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钱质押。
3、权利质押。权利质押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汇票、本票、存单。
(2)国债、金融债券、大企业债券。
(3)股份、股票。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具体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
(5)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6)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质押和抵押的效力哪个优先
1、先押后质:如先设立抵押权并经登记,抵押权效力优先。如先设立的抵押权没有登记,后设立的质权效
力优先<在先的抵押权因未登记而不具有对抗效力,不能对抗在后的质权。
2、先质后押:出质人先设定质权又以质物作抵押,如后设立的抵押权没有登记,质权的效力当然优先于抵
押权,因为此时抵押权本身设定在后,且对质权无对抗力。如后设立的抵押权经过登记,登记了的抵押权的效力优先。
3、同时质、押
动产抵押权的登记与质物的转移占有同时发生,权利同时设立,效力平等,顺序相同,按照各自担保的债权比例受偿。没有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因欠缺对抗力,故其效力弱于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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