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按照规定,企业生育保险费与养老、医疗、工伤保险费实行“一票征缴”,使用同一缴费基数。同时要求,生育保险费全部由企业负担,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生育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生育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生育保险服务协议每年签订一次。
政策还规定,企业新增职工参加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在本市范围内流动,其调动前后的连续缴费时间累计计算;企业参加生育保险后又中断缴费的,暂缓拨付有关生育保险待遇,待补缴欠费后,按规定享受有关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暂由生育女职工或所在单位垫付,待医疗终结后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职工住院病历,并出具初步诊断意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审查确定。属生育引起疾病的,其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不属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需转院治疗的,应由女职工生育所在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转诊证明需由院方医务科盖章),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转院(急救病号先转院后补办手续)。
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将享有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等4项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其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天乘以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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