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号为133××××1114的大连魏女士问:魏女士是一家公司职工,常常会利用工余时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一个月前,本地城管部门因人手不足,无法有效清理街道墙壁、电线杆等处张贴的办证、治病、贷款等各种牛皮癣广告,遂发出倡议,向社会招募城市除癣志愿者,利用每天下班后或周六、周日,参加铲除牛皮癣广告活动。魏女士及时报了名,并被指派负责一段街道。可魏女士在除癣中,不慎被小铲子铲出的砂石颗粒击伤了眼睛,并花去2600余元医疗费用。当魏女士要求城管部门按照工伤待遇报销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魏女士系志愿服务,不构成工伤,也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请问:城管部门的说法对吗?
答:魏女士的情形不构成工伤,但这并不等于城管部门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之规定,国家确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目的之一,在于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即只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成立劳动关系的前提,在于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某种劳动并获得相应报酬。可魏女士与城管部门之间并不具备该要件:首先,魏女士虽然被指派负责一段街道,但魏女士是否真正参与铲除牛皮癣,以及何时铲除、铲除量大小、成效如何等等,完全属于自主决定,城管部门无权考量乃至给予奖励或制裁,即这一松散型的工作无需接受城管部门的严格管理,也无需受城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制约。
其次,魏女士无权也不能从城管部门获得报酬,否则,也就不成为志愿服务。也正因为如此,决定了魏女士不属于城管部门的职工,所受伤害并非属于工伤。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魏女士只能自食其果。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即鉴于魏女士的志愿服务具有义务帮工性质,城管部门对魏女士的志愿服务不但没有拒绝,反而邀请包括魏女士在内的人员参加,魏女士也确实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受到伤害,决定了城管部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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