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太通过公证将房屋赠给小儿子,当自己身患重病、急需救治时,却得不到小儿子的照顾。
近日,年近七旬的她将小儿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合同。日前,她的诉请得到了嘉定区法院的支持。
2000年1月,爱子心切的李老太经不住小儿子再三恳请,答应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小儿子,还与他一起到公证机关做了赠与合同公证。虽然这套房子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还在李老太名下,但一直由其小儿子出租并收取租金。2008年底,李老太被查出患恶性肿瘤,必须住院治疗。因医疗费需要数万元,她要求小儿子和大儿子一起承担。大儿子同意支付一半医药费,受赠的小儿子却以无经济能力为由拒绝,令老人十分寒心。无奈,李老太将小儿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她与小儿子签订的赠与合同。
法院认为,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现李老太因年事已高、经济困难,且身患疾病急需治疗,确需子女照料并承担相关医疗费。尽管被告声称自己经济困难,但作为儿子,他理应积极履行相关义务。最终,法院支持了李老太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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