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房地产交易市场中,房屋买卖双方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这类纠纷通常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主要形式:
首先是关于房屋本身质量的争议;
其次是销售合同时产生的纠纷;
此外还有因交房时间延迟引发的矛盾;实际入住后发现居住面积与宣传不符而引发的冲突;以及由于虚假广告宣传而导致的纠纷;
最后则包括产权证发放及费用退还等方面的争议。对于以上种种复杂的纠纷,它们往往牵涉到诸多法律上的难题并需采取相应的解决策略。因此,作为购房者,我们有必要深入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合同条款,以便能够更为有效地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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