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的办理流程如下:
1、户主或者委托人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公安分局办理中心,或者到可以办理户籍的当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本;
2、公安局办证中心或者派出所核实后就会发放户口簿。
一、办理户口本需要的材料如下: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2、结婚证或离婚证;
3、子女的出生证;
4、房产证;
5、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属本单位员工的证明材料;
6、单位出具的集体户地址变更的证明材料;
7、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
8、收养证或解除收养的证明材料;
9、申请人本人一寸免冠彩照一张。
二、户口本丢了补办的流程如下:
1、由户主本人前往户籍所在地开具证明,填写申请表;
2、户口本上有关人员均需带上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3、提交申请报告后并上交其他辅助材料;
4、缴纳工本费即可。
总之,户口本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公安分局办理中心,或者到可以办理户籍的当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当事人需要带上相关材料如申请人身份证、子女的出生证等。如果户口本丢了,需要户口本上有关人员均需带上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进行办理。
户口本文化程度乱填
户口本文化程度不可以乱填。公民若需要变更户口簿上职业、文化程度、服务处所和婚姻状况等内容,是需要由本人或者户主带上相关的毕业证、单位证明、结婚证等对应的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进行申请办理的;相关人员核对公民资料无误直接从系统中进行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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