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出资的比例分得红利;公司增资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或者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案例2004年,a、B、C、D共同投资1亿元成立a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a、B、C和D的持股比例分别为38%、27%、25%和10%。a公司成立后,他们先后开发了一个小区,a公司累计利润5000万元。2008年,B、d希望收回投资,并多次要求a公司分红,但a、C始终分红的新项目投资却在股东大会上多次否决了B、d的分红方案。他们来咨询,问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保护他们的权利。股利(俗称“股利”)的分配是股东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四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即股利)的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出资的比例领取股利,但全体股东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分红的除外。二是股东分红的条件和行使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4条和第34条的规定,股东获得股息是很自然的。不过,公司分红不仅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可分配利润,还取决于分红方案是否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也就是说,股东获得公司股利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遵循一定的程序,具体如下:
1。前提是公司有利润可供分配。上述B和D要求a公司在a公司有利润可供分配的前提下分配股息。因为a公司已经盈利5000万元,这个前提已经满足。
2。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分红作出有效决议。
a公司有利润可供分配的,是否派息、如何派息,以公司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为准,股东大会是有权作出决议的机构。公司通过股利决议,但公司不执行的,股东有权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执行股利决议,并及时向股东支付股利。
本案中,如果a公司股东大会未能通过分配方案,B、d等股东无权请求法院强制a公司派发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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