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安全事故死亡一人上报程序
重伤事故、死亡事故或重大死亡事故发生后,负伤人员或事故目击者应立即向班组长及车间领导报告。
车间负责人接到事故通知后要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和企业工会。
企业负责人必须在24小时内用电话、电报、电传等方式快速将事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组织。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地点、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等。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重大死亡事故要在24小时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劳动安全监察部门。
至于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由于它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极为严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国务院在1989年3月29日颁布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其中第二章第七条至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报告程序与要求。
企业在对伤亡事故进行报告时,应做到报告内容详尽、报告时间迅速和报告程序正确。
二、有关部门接报后怎么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有关部门板备注:有关部门依照以上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含30人),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含100人),或者1亿元以上(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10-30死亡(含10人),或者50人-100人重伤(含50人),或者5000万-1亿元(含5000万)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3人-10人死亡(含3人),或者10人-50人重伤(含10人),或者1000万-5000万(含1000万)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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