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关系成立投保人身亡保险公司应埋单
时间:2023-06-08 14:50:53 26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男子在人寿富川支公司购买了一份全家福卡意外保险后意外身亡。近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令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川瑶族自治县支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范围内给付原告莫某运、莫某智保险金人民币20000元。

经查,2012年莫某耀支付100元,在被告人寿富川支公司的保险代理人程某孟处购买了一份全家福卡意外保险。该险种为家庭共同投保(最少2人,最多6人),保险金额按照投保人数均分(取整数位,四舍五入),一般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60000元。该卡的激活截止时间为2012年4月30日,在持卡人签名处莫某耀签上了莫2012.6月始的字样。2012年10月13日,莫某耀因跌倒致昏迷,经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急救后心跳、呼吸停止,诊断:临床死亡。莫某耀死亡户口注销的原因为:其他非正常死亡。原告向被告人寿富川支公司申请理赔,被告以卡未激活为由拒绝理赔,协商未果,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莫某运与莫某耀系父子关系,莫某耀与莫某智系父子关系,莫某耀的家庭人口为3人。被告人寿富川支公司的保险代理人程某孟具有保险代理人资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莫某耀向被告人寿富川支公司交纳了保险费,被告向莫某耀交付了全家福卡,莫某耀与人寿富川支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莫某耀向被告人寿富川支公司购买的全家福卡为自助激活卡,可认为是被告人寿富川支公司对合同的效力约定了附条件,但被告因未能举证证实其业务员在宣传这项保险时,已向投保人履行明确告知义务,因此对其未能全面履行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义务,应承担责任。法院认定,造成该保险卡未被激活,责任在被告。莫某耀户口注销原因为其他非正常死亡,关于被告是否应理赔的问题,从被告投保须知中明确的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免责条款分析,引发莫某耀死亡的原因均不在所列的范围内,且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莫某耀不是意外事故死亡。

全文83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
    更新时间:2024-07-24 14:15:14
查看保险合同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保险合同 最新知识
针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投保人身亡保险公司应埋单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投保人身亡保险公司应埋单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