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不能立刻解除该人身保险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投保人不支付保费,经保险公司催告后三十日内仍不补交,或者超过约定的支付期限六十日不支付保费的,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或者按照约定减少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并不能直接解除合同。在这两个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仍要赔偿,但是可以扣减欠交的保费。
按上述情况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在投保人补交保费后,恢复合同效力;如果自该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当事人始终没达成协议的,此时保险公司才能解除合同。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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