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号牌;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五、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属于机动车灭失、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和因质量问题退车,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四、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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