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商场受伤如何谈补偿,是怎样的
时间:2024-01-15 10:26:30 4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顾客受伤责任归属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也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些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采取一定的行动来防止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员的人身或财产免受侵害。

二、顾客受伤商场赔偿项目

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伤情鉴定所需资料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委托鉴定单位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交:

(1)《鉴定委托书》;

(2)证明送检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3)委托鉴定的检材(病历复印件、化验单、医学影像片等);

(4)鉴定所需的比对样本;

(5)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鉴定委托书》应当填写下列内容:

(1)委托鉴定单位全称;

(2)送检人姓名、职务、证件名称及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和邮政编码;

(3)委托鉴定机构全称;

(4)鉴定涉案(事)名称、案件编号和简要情况;

(5)原鉴定情况;

(6)送检的检材和样本名称、数量、性状、包装,检材的提取部位及提取方法等情况;

(7)具体明确的鉴定要求;

(8)其他必要的情况说明。

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文书。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另有规定,或者侦查破案、诉讼活动有特别需要的,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鉴定单位另行约定鉴定时限。

顾客在商场受伤如何谈补偿问题应视情况而定,如果是因为商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顾客受伤就应该承担责任,商场应该向顾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赔偿金、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在做伤情鉴定时要提交鉴定委托书、送检人身份证明、鉴定检材、所需对比样本以及所需的其他材料,顾客在商场受伤是一件对双方都由损害的事情,我们在平时要多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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